《車險小知識:強制險的由來,柯媽媽的小故事》
當年有一位柯媽媽,因愛兒車禍喪生救助無門,得不到保障之下,她化悲痛為力量,一路走來十分艱辛,但柯媽媽始終堅強,最終成功推動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立法通過,一了心中大願。
政府為了讓汽、機車交通事故中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或其家屬,能夠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目前為每一個人體傷醫療20萬元,死亡給付150萬元。殘廢給付150萬元共分15等級),在88年1月1日,機車也納入投保,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不論過失,對汽、機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儘速給予醫療或死殘的保險給付,讓受害者先暫時不用去擔心事故後所產生的醫療負擔。

《機車強制責任保險:符合法令需求,提供基本保障》

保障內容

1.每一人死亡殘廢最高新台幣150萬元。  2.每一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新台幣20萬元。

說明:  強制險是政府規定車主必須投保的基本保險,主要在保障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因交通意外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依現行規定,機車未投保強制險而被稽查舉發者,將處罰鍰NT$1,500~3,000並吊扣機車牌照:未投保而肇事者,將處罰鍰NT$6,000~30,000元並吊扣機車牌照。

《機車駕駛人傷害險:單一事故也有保障,保障無死角》

保障內容

1.每一人死亡殘廢最高新台幣150萬元。  2.每一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新台幣20萬元。

說明機車強制險並不理賠駕駛人因「單一事故」造成之死傷,萬一發生「單一事故」而駕駛人無法獲得強制險理賠時,可由「機車駕駛人傷害險」獲得彌補,故此保障是針對機車強制險之缺憾所設計,而保障內容及保險金額與強制險相同。根據統計,機車交通意外事故高達50%以上屬「單一事故」,所謂「單一事故」是指自己騎車滑倒、摔倒或撞到電線桿、安全島…..等未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之情形,但強制險並不理賠「單一事故」之駕駛人傷害,因此對於最需要保障的機車騎士反而形成保障的死角。

《第三責任保險~保第三人體傷、死亡、殘廢及財產損失》

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為何要加保任意第三責任險》

一般車輛在投保法定強制責任險後,並未再針對其賠償額度較低之特性下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而強制責任險僅只針對受害人人身傷害作小部份金額之賠償(醫療費用限額20萬、死亡限額150萬),對於受害人的財物損失是沒有理賠的。

建議:
在投保法定強制責任險之同時,最好再加買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因法定強制責任險之賠償額度很低,依現在之社會人身地位越來越高漲之際(依現在法院一般之判決,車禍死亡案件之賠償金額約在300至500萬元上下),強制責任保險明顯不足以補償被保險人,且強制保險並無包含第三人財物賠償(按保險公會之統計,車禍案件有65%會牽涉到對造雙方車輛或財物之損失)。故建議客戶在投保法定強制責任保險外,一定要再加買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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